政府文件

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科    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舞政办〔2015〕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舞有关单位:

  《舞阳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6日
 

舞阳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建立长效管护、使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意见》(漯政办〔2014〕10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或村集体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已明晰产权归属的农田水利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水利、农开、国土、财政、发改等部门实施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区内的排灌渠、泵站、水闸、机井、管灌、喷灌、滴灌及电力配套、硬化道路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排灌渠系的清淤等。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有关问题,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和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第五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乡镇和行政村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责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修订、完善,制定管护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指导各乡镇成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组织。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管护机构,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整理、汇总、上报村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

  第七条 各行政村组建管护组织,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管护章程、制度和细则;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工程设施现状及使用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三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

  第八条 各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农田水利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乡镇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

  第九条 工程移交后,根据各乡镇、各行政村的实际情况以及农田水利工程的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进行管护。对已流转土地上的农田水利设施,由流转土地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未流转土地上的农田水利设施,由所在村集体明确专人负责管护,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管护模式:

  (一)协会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推选组建管护协会;协会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并接受受益群众和县、乡、村管护组织的监督。

  (二)管护员专职管护模式。由村委会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公开竞聘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县、乡、村管护组织的监督。

  (三)租赁、承包经营模式。租赁、承包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租赁、承包的单位和个人与行政村村委会签订承包、承租合同,并接受受益群众和县、乡、村管护组织的监督。

  (四)受益户管护模式。以受益户或合作社等形式成立专门管护组织,负责辖区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并接受受益群众和县、乡、村管护组织的监督。
 

第四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条 管护协会的管护人员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民主选举或竞选产生,经村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审定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管护人员须经乡镇审核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尽量保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减少管护人员。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要热心公益事业,热爱水利设施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和操作规程、正常维护和特殊情况下的抢修等,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与村委会之间属劳务关系,管护人员实行聘任承包制,由村委会与之签定聘任承包合同。合同期限应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般三年为一个承包期。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的,应进行解聘。

  第十四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量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采取县财政适当补贴等多种形式筹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十六条 管护经费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各类管护主体收取的管理费用;

  (三)各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安排的专项管护资金;

  (四)租赁、承包等收入;

  (五)向上争取村级公益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资金;

  (六)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等。

  第十七条 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农田水利项目建设专项管理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账,统一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共同做好管护经费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管护主体收取的管理费用、租赁承包收入和向上争取的“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应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专项用于管护人员报酬、损毁较轻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项目申报制。损毁较重的农田水利设施,由各行政村统计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次年公益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维修方案的编制,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年度计划。损毁较轻的农田水利设施或易损件,由各管护主体从收取的管理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条 经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的管护工程,每年5月底前完成工程管护,6月底经验收后拨付管护费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把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乡镇实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从县级管护经费中列支。对工程管护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不到位,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图文: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