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适用裁量权基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 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八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行政处罚作出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预先审核。
第九条 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合乎立法目的合理裁判,对于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实施不同标准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及本规则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