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教育局窗口办理事项服务指南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依据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办理程序 |
1 | 实施初中学历、小学学历、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立(未经过筹设的)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5.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 1份(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原件1份;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 |
1.个人(法人)申请;2.材料审核;3.组织专家组现场验收;4.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