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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舞征补告〔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舞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九街镇马岗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孟寨镇曹孟村村等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文峰乡大汉李村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吴城镇北高村等1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郝庄村等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现状

  拟征收九街镇马岗村集体耕地1.0130公顷(其中源汇区飞地0.0218公顷)、王桥村集体耕地2.5664公顷、乔木林地0.0459公顷、农村道路0.0406公顷、沟渠0.1522公顷、农村宅基地0.3642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089公顷,共计4.1912公顷。拟征收孟寨镇曹孟村集体耕地4.4220公顷、农村道路0.1651公顷、沟渠0.0205公顷、河流水面0.0118公顷、其他草地0.0170公顷;大周庄村集体耕地0.0009公顷、沟渠0.0004公顷、河流水面0.0090公顷、其他草地0.0067公顷;柿园胡村集体耕地0.1546公顷;小王庄村集体耕地2.7068公顷、农村道路0.1573公顷、坑塘水面0.0511公顷、沟渠0.0132公顷、河流水面0.0174公顷;效集村集体耕地0.4934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694公顷、内陆滩涂0.0618公顷;赵马村集体耕地3.1575公顷、果园0.3721公顷、乔木林地0.0737公顷、农村道路0.0466公顷、农村宅基地0.2209公顷、广场用地0.0034公顷、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0463公顷、公路用地0.0338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301公顷;周马庄村集体耕地0.0471公顷、农村道路0.0007公顷,共计12.4106公顷。拟征收文峰乡大汉李村集体耕地1.2564公顷、乔木林地0.3001公顷、农村道路0.0389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1541公顷;段庄村集体耕地3.0133公顷、其他林地0.0006公顷、农村道路0.0619公顷、沟渠0.0009公顷;潘齐庄村集体耕地2.5628公顷、果园0.1031公顷、乔木林地0.0036公顷、其他林地0.5062公顷、农村道路0.0640公顷;齐礼村集体耕地0.8742公顷、乔木林地0.0532公顷、其他林地0.5839公顷、农村道路0.1377公顷、沟渠0.0244公顷;英李村集体耕地4.4435公顷、农村道路0.1590公顷、沟渠0.0557公顷,共计14.3975公顷。拟征收吴城镇北高村集体耕地0.3781公顷、农村道路0.0363公顷;边庄村集体耕地1.7111公顷、农村道路0.0244公顷、沟渠0.0252公顷;东坡杨村集体耕地1.2962公顷、乔木林地0.2187公顷、其他林地0.0083公顷、农村道路0.0732公顷、坑塘水面0.0056公顷、沟渠0.0649公顷、设施农用地0.0558公顷、农村宅基地0.4065公顷、科教文卫用地0.0386公顷、公路用地0.0139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108公顷;端公陈村集体耕地0.7926公顷、农村道路0.0148公顷、沟渠0.0068公顷;沟陈村集体耕地0.0011公顷、沟渠0.0014公顷;谷老村集体耕地0.3135公顷、农村道路0.0066公顷、沟渠0.0075公顷;惠庄村集体耕地0.9140公顷、农村道路0.0186公顷、沟渠0.0227公顷;坡刘村集体耕地3.2909公顷、农村道路0.1730公顷、坑塘水面0.0543公顷、沟渠0.0253公顷;申店村集体耕地1.6002公顷、农村道路0.0278公顷、沟渠0.0300公顷;双楼村集体耕地0.8872公顷、农村道路0.0077公顷、沟渠0.0111公顷;汪庄村集体耕地0.0755公顷;协义村集体耕地1.7868公顷、农村道路0.0352公顷、沟渠0.0143公顷,共计14.4865公顷。拟征收吴城镇人民政府集体农村道路0.0018公顷、沟渠0.0051公顷,共计0.0713公顷。拟征收辛安镇郝庄村集体耕地0.6429公顷、农村道路0.1822公顷、沟渠0.1071公顷;河子李村集体耕地6.1993公顷、其他林地1.9374公顷、农村道路0.4432公顷、沟渠0.1330公顷;后吴村集体耕地1.7957公顷、农村道路0.0444公顷、沟渠0.0274公顷;刘庄村集体耕地0.8225公顷、农村道路0.0412公顷、沟渠0.0440公顷;庙后村集体耕地3.1326公顷、其他林地1.3131公顷、农村道路0.0691公顷、沟渠0.0641公顷;前李村集体耕地0.4519公顷、农村道路0.0043公顷;石桥村集体耕地1.9886公顷、农村道路0.0566公顷、沟渠0.0844公顷;薛店村集体耕地0.8683公顷、乔木林地0.0363公顷、农村道路0.0354公顷、沟渠0.0063公顷;杨楼村集体耕地1.7031公顷、农村道路0.0362公顷、沟渠0.0217公顷,共计22.2033公顷。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新建平顶山至漯河至周口高速铁路(舞阳县)。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数额 青苗费 备注
九街镇马岗村 1.0130 57 57.7410 1.8234  
九街镇王桥村 3.1782 57 181.1574 4.6195  
孟寨镇曹孟村 4.6364 57 264.2748 7.9596  
孟寨镇大周庄村 0.0170 57 0.9690 0.0016  
孟寨镇柿园胡村 0.1546 57 8.8122 0.2783  
孟寨镇小王庄村 2.9458 57 167.9106 4.8722  
孟寨镇效集村 0.6246 57 35.6022 0.8881  
孟寨镇赵马村 3.9844 57 227.1108 5.6835  
孟寨镇周马庄村 0.0478 57 2.7246 0.0848  
文峰乡大汉李村 1.7495 57 99.7215 2.2615  
文峰乡段庄村 3.0767 57 175.3719 5.4239  
文峰乡潘齐庄村 3.2397 57 184.6629 4.6130  
文峰乡齐礼村 1.6734 65.25 109.18935 1.5736  
文峰乡英李村 4.6582 65.25 303.94755 7.9983  
吴城镇北高村 0.4144 57 23.6208 0.6806  
吴城镇边庄村 1.7607 57 100.3599 3.0800  
吴城镇东坡杨村 2.1925 57 124.9725 2.3332  
吴城镇端公陈村 0.8142 57 46.4094 1.4267  
吴城镇沟陈村 0.0025 57 0.1425 0.0020  
吴城镇谷老村 0.3276 57 18.6732 0.5643  
吴城镇惠庄村 0.9553 57 54.4521 1.6452  
吴城镇坡刘村 3.5435 57 201.9795 5.9236  
吴城镇人民政府 0.0713 57 4.0641 0.1159  
吴城镇申店村 1.6580 57 94.5060 2.8804  
吴城镇双楼村 0.9060 57 51.6420 1.5970  
吴城镇汪庄村 0.0755 57 4.3035 0.1359  
吴城镇协义村 1.8363 57 104.6691 3.2162  
辛安镇郝庄村 0.9322 65.25 60.82605 1.1572  
辛安镇河子李村 8.7129 65.25 568.516725 11.1587  
辛安镇后吴村 1.8675 65.25 121.854375 3.2323  
辛安镇刘庄村 0.9077 65.25 59.227425 1.4805  
辛安镇庙后村 4.5789 65.25 298.773225 5.6387  
辛安镇前李村 0.4562 76.5 34.8993 0.8134  
辛安镇石桥村 2.0406 57 116.3142 3.4193  
辛安镇薛店村 0.9463 57 53.9391 1.5629  
辛安镇杨楼村 1.7610 65.25 114.90525 3.0656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舞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