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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财政补助项目、中央预算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储备申报、审查批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程序。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项目管理按照市、县各自管理职责分级管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行“七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使用期责任制。
(一)项目法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法人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组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依据合同、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进行管理。
(二)工程招投标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合同管理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合同管理制,通过合同约定甲乙双方职责、义务、权属,按照合同约定事项组织开展工作。
(四)工程监理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的委托,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资金和项目公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可行的项目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区显要位置设立项目公示牌,对项目资金和建设内容进行公示。
(六)使用期责任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取使用期内责任制,包括以下九项责任。1.乡镇主要领导责任制;2.项目勘测、设计成果责任制;3.项目招标法人责任制;4.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第三方责任制;5.项目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6.项目工程监理责任制;7.项目采购设备(货物)质量责任制;8.项目评审、验收专家责任制;9.乡镇(村)级管护责任制。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牵头制定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扩大初步设计报告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汇总;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
第九条  项目法人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或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四)组织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五)参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调查,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七)组织设计图纸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九)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十)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十二)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工程设施移交管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开展农田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十六)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巡察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多方参与,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村级组织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方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管护。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除特殊要求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要求编制项目规划。
第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和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林草、电力等部门行业规划衔接。
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适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级申报项目,形成市级项目储备库;定期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申报,并提出项目实施优先排序建议。
第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对已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年度省级储备指导意见,县级项目储备书要广泛征求发改、自然资源、水务、林草、生态环境、电力、财政和受益乡(镇)、村的项目建设意见,并经项目区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县级人民政府要签订建设责任状,保障项目建设如期开工,按期竣工,县级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  项目勘测设计
 
第十  省级项目计划下达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通过招标(应招必招项目)确定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应能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  项目法人单位应对测绘、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并将设计初稿下发到受益乡(镇)、村和农民代表,广泛征求项目区受益群众的意见后,形成设计成果。
第十  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按照土地平整肥沃、灌溉设施完善、田间道路畅通、农电设施配套、农田生态良好、农艺技术先进的标准对项目区综合组装,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第十 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对其成果负责。
 
第五章  项目评审管理
 
十九  项目评审是指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立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做出评审意见,并提出补充、修改、调整、优化建议的活动。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二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策制度为依据,对初步设计文件的技术、经济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二十  初步设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勘测、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建设方案是否科学、设计标准是否合理、设计文件是否完整、初步设计图纸是否可行、概算编制是否合规、效益分析是否真实、组织实施与管护方案是否可行,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
(一)勘测、设计资质。勘测资质满足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设计资质满足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相关行业部门要求。
(二)设计依据。设计单位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及有关行业设计规范、规程、标准编制初步设计。
(三)建设方案。项目区范围清晰,地块集中连片,治理面积符合要求;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建设方案经过比较,建设内容科学合理,工程设计规模、型式、结构符合项目区要求,设计内容完整;项目设计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四)设计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应依据《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标准》、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等。初步设计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预)算书等资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五)设计图纸。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灌排沟渠纵横断面图,输电线路、林网、道路、建筑物、土地平整等图纸规范、齐全。
(六)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内容完整,编制依据充分,概算编制规范、工程造价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七)效益分析。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客观合理,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明显,能带动粮食产能提升、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八)实施与管护。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合理,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工程管护制度、管护责任落实到位,资产移交、管护经费筹措方案可行。
(九)附件材料。申报文件规范,附件、附表齐全,内容完整。
第二十 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和不可行。
(一)初步设计可行是指勘测设计资质符合要求、设计依据可靠、建设方案可行、设计标准合规、建设内容科学合理,概算编制符合要求、效益分析客观实际、实施与管护方案可行、设计图纸及附件材料齐全、规范。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可行: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国家、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和行业规划的;
2.项目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依据不可靠,建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
5.项目区群众因合理诉求不同意的;
6.其他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的。
第二十  初步设计评审,主要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形成结论、意见反馈等程序。实地考察、现场答辩与材料审核互为补充,以保证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准确。
(一)评审准备。确定具体评审标准和指标,选择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培训,强调评审责任与纪律。
(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组成外业考察组对评审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并要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形成实地考察意见。
(三)材料审核。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独立审阅,经集中讨论后形成材料审核意见。
(四)评审结论。综合实地考察、材料审核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的依据。负责评审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评审材料2周内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工作。
第二十  评审结束后,评审可行的项目应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需要补充完善的项目或不可行的项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修改完善或重新选项。
第二十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提交评审请示前,要联合相关部门对所申报评审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要承诺所申报的材料符合实际,确保到场参与评审的勘测设计人员和中标信息一致,如若出现不符的情况,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  在评审过程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专家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隐瞒、篡改评审结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畅通申诉、检举、信访等渠道,接受社会对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项目招标投标
 
第二十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取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严禁将同类型项目建设内容拆分成小标段,规避公开招投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应招必招项目)必须在市级以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投标,项目法人单位对招标采购结果负责,中标单位对所勘测、设计、监理、施工、采购设备(货物)和提供服务的质量负责。
二十九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三十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事项,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利用河南省公共资源电子监督平台管理系统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同步监督,强化以“事中事后”为重点的平行监督模式,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招投标工作,有效利用省公共资源监督平台系统数据信息,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分析研判,消除可能产生的各种违法违规隐患,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第三十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标准计取各类保证金,不得限定保证金缴纳方式。鼓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降低比例或免于收取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十  实施招投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或投标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规定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七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三十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三十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约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到岗履职,人员构成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第三十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十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四十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尤其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章  项目工程监理
 
第四十  项目工程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的委托,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经国家认可的监理单位。
第四十  国家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检测、设备供应、原材料供应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十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建设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理。
第四十  从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河南省监理人员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工程监理活动。
四十九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二)负责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三)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
(一)审查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二)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工程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三)督促检查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程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四)发现工地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五)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六)定期向项目法人单位报告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
(七)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参与工程自验、初步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八)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五十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地点、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提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  工程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监理,编制监理日志、监理大事记。
(四)参与工程自验、初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向实施监理的项目法人单位提交工程监理报告、档案资料。
第五十  实施监理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工程施工单位。
第五十  工程监理过程中,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十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按投标书承诺的监理人员全部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工程监理。
第五十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切实维护实施监理的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工程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监理驻场人员,组建驻地工程监理机构。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经营活动。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五十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指令。
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及有关施工人员。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
五十九 监理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工程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  实施监理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九章  项目资金与管理
 
第六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支出和管理,依据《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专户,确保资金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规范性,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串项使用。
第六十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做好以下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必须由同级财政评审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审,经评审后组织项目招标工作。
第六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六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农田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六十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六十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六十九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七十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3%质量保证(修)金。
第七十 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七十  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七十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七十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第七十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七十  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第十章  项目变更及终止
 
第七十  项目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为优化项目建设,对项目扩初设计在批复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前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是指批复的扩初设计所确定的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通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预算调整除国家政策性调整外都是由于项目变更而产生。终止项目是指项目在未开工或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重大规划调整等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实施或在省市项目监管中存在违法违纪等严重问题的项目。
七十八  项目建设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扩大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
七十九  项目确需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严格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调整”和“严格控制、审慎灵活”原则,严格执行变更审批权限与程序。
(二)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变更应当符合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及客观需求,尊重项目区受益主体和群众意愿,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三)坚持优化设计、确保质量。优化项目局部工程布局和设计,达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整体优化,确保变更后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四)坚持整体稳定、确保完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预算总额、新增耕地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确保项目的完整性。
八十  严格履行项目变更手续,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项目变更原则是非必要不变更。
第八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
(一)土地利用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施工作业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影响的。
(三)项目勘测、设计存在不足的。
(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的。
(五)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建筑物的结构尺寸发生变化。
(六)建设内容发生改变。
(七)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发生改变。
(八)建设内容位置发生改变超出批复的项目区或片区。
(九)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十)其它需变更情形。
第八十  项目变更涉及调整变更、现场签证和技术联系(通知)单,管理权限按照项目工程费用额度和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实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的审批方式。
第八十  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其所对应的工程量和工程费用都发生变化,应由项目建设主体或项目法人委托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监理单位认定,设计部门提供变更图纸、变更工程量及工程费用(预算),按照项目单项工程变更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施工费分别由项目所在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八十  项目单项工程变更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施工费15%,或整体工程调整变更所对应的预算金额累计超过项目总体工程施工费10%以上,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区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八十  项目单项工程变更工程量不超过该单项工程施工费15%,或整体工程调整变更所对应的预算金额累计不超过项目总体工程施工费10%,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行变更签证确认手续,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其他细部调整变更可按照技术联系(通知)单履行手续。
第八十  对变更较大不能按照原设计继续实施的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能够按照新的设计方案实施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继续履行相关手续,完成相关建设内容,对于确实不能组织实施的,终止实施并清算,剩余资金按有关规定收回。
 
第十一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十  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步验收的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建后管护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八十八  验收职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项目全面竣工验收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竣工项目初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十九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权责明确,标准严格、程序规范、纪律严明的原则。
第九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所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鼓励聘请第三方机构验收,增强项目验收工作的透明度、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九十  国家和省农田建设政策、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有关建设规划、年度任务资金计划、项目批复文件及项目工程调整变更批复文件,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等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九十  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实地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将项目建设内容与资金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等验收方法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十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后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账目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七)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九十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或变更设计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各项工程、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各单项工程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四方验收并合格。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经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四)已制定落实项目工程建后管护方案。
(五)已完成项目信息阶段报备和上图入库准备工作,并完成入统。
(六)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真实。
(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九十  验收应具备的备查资料。
(一)验收提交资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附上初步验收意见、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二)依据性资料。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评审意见、项目概算及批复文件,设计变更资料及批准文件。
(三)实施管理资料。招投标资料,工程施工管理资料,工程监理、质量检验资料,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委托书,实施管理各项制度,会议纪要、影像资料,土地权属管理资料,资金使用管理资料。
(四)成果资料。初步验收报告及结论,监理工作报告,工程造价评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耕地质量提升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报告(有耕地质量提升建设内容提供),建后管护资料。
第九十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60天内组织开展全面验收,确保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一)县级初步验收。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编制初验报告等。
(二)申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三)开展竣工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通过组建专家组,邀请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参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的验收组等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四)出具验收意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延长项目建设工期),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村级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九十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
九十八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有新增耕地的)核定相关工作。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设施交付手续,将工程设施移交项目受益单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二章  信息化管理
 
九十九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等,开展年度实施计划备案、项目调度、项目验收、上图入库、统计调查等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与填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系统权限,负责做好审核与汇总上报。
第一百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通报制,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和竣工验收等。
第一百零  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开展上图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阶段,上报项目矢量数据,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上报农业农村部;在竣工阶段和验收阶段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一百零  鼓励支持各地利用信息技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数字化水平。
 
第十三章  管护移交
 
第一百零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指导。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人员,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一百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等办理移交。
第一百零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到乡(镇)或村,具体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牵头,设定泵长、井长,负责农田建设项目的管护工作,统一计取电费或水费,按每户实际用量缴纳相应费用。
(二)村干部责任制模式:由村干部包保到具体井位、路段,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农田管护中存在的问题。
(三)农民合作社模式:将建成的工程设施(设备)委托给项目区所在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管护和经营。
(四)专人责任制模式:由乡村振兴公益岗专人管护,明确其管护范围和责任,确保工程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五)个人承包模式:村级组织将机电井承包给村民个人,村级组织用承包费做管护资金,村民个人通过卖水、收取水费或者收取电费的方式,赚取承包费或略有盈余,但承包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一百零  县级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落实管护资金。
第一百零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零九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参照国债项目采取纪委监委和审计全程监管方式。
第一百一十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防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采用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是项目建设、保证资金规范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法人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省、市监督检查中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
第一百一十  施工和监理人员要按照投标书承诺进驻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实行现场围栏打卡。
第一百一十  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程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项目申报、立项论证、规划设计、项目评审、资金分配、设计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管护移交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前期工作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申报的真实性、项目立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筛选,资金分配是否合理,初步设计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内容和概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过财政部门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招标代理、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是否按规定标准取费。
(三)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选定是否按规定的招标方式、招标平台进行招标,开工条件是否具备。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和监理人员是否按投标书承诺进驻现场,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施工和监理资料是否齐全。
(四)资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检查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核查资金到位、资金拨付、资金完成和资金管理等情况。
(五)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验收条件是否具备,检查初步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及时发现问题,工程结算审核和项目竣工决算是否规范,材料档案是否齐全,初步验收结论是否符合实际。
(六)运行管护监督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按设计要求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管护制度是否健全,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是否落实。
(七)其它需监督检查的事项。有专门规定监管方案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配合公安、纪检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百一十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方案,组织落实问题整改。
 
第十五章  专家及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一百一十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项目评审、竣工验收专家库(可在省专家库抽取专家)。项目评审、竣工验收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本行业管理十年以上、具有中级(二级建造师)职称的项目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组织专家或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加项目评审、竣工验收,专家均从省、市级专家库中抽取。
第一百  项目评审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应与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竣工验收组成员、第三方机构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一百一十九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参加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水平及质量进行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对不宜继续从事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和专业机构提出调整建议。
第一百二十条  项目评审、验收实行终身负责制,专家对评审、验收意见及结论负责,在审计部门审计、财政监管部门绩效评价和各级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评审、验收阶段的重大问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  本实施细则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财务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