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舞阳县兴昊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及年加工5万吨石材工艺品雕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反馈我局开发股。联系电话:0395-7121061
附表:1
项目名称 |
年产1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及年加工5万吨石材工艺品雕刻项目 |
建设地点 |
舞阳县三环路与珠海路交叉口200米路南 |
建设单位 |
舞阳县兴昊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天雁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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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该项目位于舞阳县三环路与珠海路交叉口200米路南,利用原河南兴邦石材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及厂地进行生产。总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主要包括4栋1层生产车间、1栋4层综合办公楼、1栋2层餐厅、1栋3层展厅。主要设备有大理石排锯5台、全自动抛光机生产线1条、全自动烘干线3条、手持磨光抛光机8台、自动连续修补机16台等。生产工序主要包括锯割加工、研磨抛光、切断、凿切加工、检验、包装入库等。项目设计规模年产1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及年加工5万吨石材工艺品、年产下角料粉碎石粉900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 |
1、废气 项目营运期生产车间密闭,采用湿法作业的生产方式,作业区设置围堰;下角料粉碎车间密闭,输送皮带二次封闭,同时安装集气罩和袋式除尘器,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表2排放标准;食堂油烟采取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604-2018)排放标准;天然气锅炉废气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刷胶工段产生的VOCS,采取生产车间密闭,作业区二次封闭,设集气罩+UV光解低温等离子处理设施+15米高排气筒排放等措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2019年7月1日实施) 要求。 2、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无工艺废水产生。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职工办公生活废水,经隔油池 、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城市排水管网进入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最终排入三里河。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是大理石排锯、全自动抛光机生产线等生产设备产生的机械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4a类标准 。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大理石切割产生的下角料经粉碎机粉碎成石粉后外售人造大理石生产企业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混入粉碎后的石粉中外售人造大理石企业综合利用;项目沉淀渣在沉淀渣暂存间(20m3)暂存,定期会同生活垃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暂存间采取防渗、防雨淋、防风等措施,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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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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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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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批 复 意 见 |
一、同意环评单位所做的结论,原则批准《舞阳县兴昊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及年加工5万吨石材工艺品雕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该项目位于舞阳县三环路与珠海路交叉口200米路南,利用原河南兴邦石材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及厂地进行生产。总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主要包括4栋1层生产车间、1栋4层综合办公楼、1栋2层餐厅、1栋3层展厅。主要设备有大理石排锯5台、全自动抛光机生产线1条、全自动烘干线3条、手持磨光抛光机8台、自动连续修补机16台等。生产工序主要包括锯割加工、研磨抛光、切断、凿切加工、检验、包装入库等。项目设计规模年产1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及年加工5万吨石材工艺品、年产下角料粉碎石粉9000吨。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不得擅自变更。 三、项目营运期生产车间密闭,采用湿法作业的生产方式,作业区设置围堰;下角料粉碎车间密闭,输送皮带二次封闭,同时安装集气罩和袋式除尘器,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表2排放标准;食堂油烟采取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604-2018)排放标准;天然气锅炉废气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刷胶工段产生的VOCS,采取生产车间密闭,作业区二次封闭,设集气罩+UV光解低温等离子处理设施+15米高排气筒排放等措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2019年7月1日实施)要求。 四、本项目运营期无工艺废水产生。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职工办公生活废水,经隔油池 、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城市排水管网进入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最终排入三里河。 五、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大理石排锯、全自动抛光机生产线等生产设备产生的机械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4a类标准 。 六、本项目运营期大理石切割产生的下角料经粉碎机粉碎成石粉后外售人造大理石生产企业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混入粉碎后的石粉中外售人造大理石企业综合利用;项目沉淀渣在沉淀渣暂存间(20m3)暂存,定期会同生活垃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暂存间采取防渗、防雨淋、防风等措施,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试投运正常后应及时安排环保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运营期间,各类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污因子,随时满足新的环保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本批复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