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4〕26 号
舞阳县康康汽车美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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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舞阳县文峰乡张家港路东段路北
经营者:蔡康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主要生产设施照片;生产场景照片;污染防治设施照片;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勘查示意图;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2024〕2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2024 年 12 月 1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12 月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4〕2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 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 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6500,代入公式:65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2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 裁量金额:65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单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 据。并将缴款凭证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