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阳县冠泰塑业有限公司)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14 号
舞阳县冠泰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9KTL8H7U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舞泉镇解放路南段三叉路口路西 100 米
法定代表人:蔡洋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舞阳县舞泉镇解放路南段 三叉路口西 100 米开工建设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未依法报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14 号)的方式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内的,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9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18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46800,代入公式:46800 = 18000 + ( 90000 - 18000 ) x [ 3.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6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舞阳县舞泉镇解放路南段三叉路 口西100 米开工建设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