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01号
舞阳县鑫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5UYCD8E
法定代表人:安红燕
住所:舞阳县姜店乡路店村老纸厂厂院内1号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对舞阳县鑫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东侧物料仓未安装喷淋降尘设施,震动给料机、破碎机和筛分设备出料口、收料口未密闭,未安装水雾喷淋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交办问题清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2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02号
漯河市舞阳中等专业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12141818613X6
法定代表人:张铁民
住所:河南省舞阳县吴城镇西三公里处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对漯河市舞阳中等专业学校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采取有效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在校园内露天焚烧树叶塑料等生活垃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2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03号
舞阳县锦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7DGL095
法定代表人:谷磊
住所:舞阳县解放路南段路东66号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对舞阳县锦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新建制沙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情节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捌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2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05号
舞阳鸿源炉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1EL8J59
经营者:陈彦红
经营场所:舞阳县张家港路与珠海路交叉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对舞阳鸿源炉具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承包的舞阳县华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包装车间物料传送带下料口处未安装收尘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情节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6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06号
赵江伟(沙石加工厂):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莲花镇玉皇庙村292号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对赵江伟(沙石加工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莲花镇玉皇庙村东南(卓尊商砼站东)建设的沙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