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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31

 

舞阳县双庆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舞阳县文峰乡张家路西段幸福小区169

本机关于202042日对舞阳县双庆鞋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年产25万双鞋面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肆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6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32

 

舞阳县纵横门业:

经营场所:舞阳县文峰乡前梁村

本机关于202047日对舞阳县纵横门业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生产时产生的危险废物随意堆放,没有进入危废暂存间安全分类存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6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33

 

舞阳县辛安沟李砖厂:

经营场所:舞阳县辛安镇沟李东头路南

本机关于202043日对舞阳县辛安沟李砖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免烧砖生产项目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6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34

 

舞阳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 所:舞阳县人民路西段路北

本机关于2020416日对舞阳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院内贮存的沙石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35

 

李伟华(沙场):

住址:河南省舞钢市寺坡大石门小区26号楼502

本机关于2020324日对李伟华(沙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北舞渡镇鹿庄村西建设的沙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6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36

 

任豪波(堆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吴城镇大路任村142

本机关于2020213日对任豪波(堆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舞阳县金达来商贸有限公司院内西部空地堆放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37

 

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南阳市明山路银苑新村41单元402

本机关于202047日对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舞阳县创业路工业污水处理厂南承建的水泥制品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玖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7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38

 

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南阳市明山路银苑新村41单元402

本机关于202047日对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露天焊接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