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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05号

 

连伟伟(堆沙场):

本机关于2020512日对连伟伟(堆沙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莲花镇长村赵村南(原漯河万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院内)建设的堆沙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20号

 

宋中印(门厂、家具厂):

本机关于2020514日对宋中印(门厂、家具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姜店乡华马村南原粮库院内建设的木门、家具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39号

 

王三毛(门厂):

本机关于202042日对王三毛(门厂)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南三环交叉口西侧经营的门厂,打磨车间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减少粉尘和气体污染物外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42号

 

漯河逸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所:舞阳县辛安镇吴堂村40号

 

本机关于2020522日对漯河逸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年产量500吨汽车美容用品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伍仟肆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44号

 

舞阳县大桥店沙石料厂:

经营场所:舞阳县文峰乡大桥店村

 

本机关于2020519日对舞阳县大桥店沙石料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贮存的沙石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45号

 

舞阳县泰筑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舞阳县辛安镇辛安街S330省道路南

 

本机关于202057日对舞阳县泰筑建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贮存的沙石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46号

 

舞阳鑫晟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所:舞阳县张家港路东段

 

本机关于2020417日对舞阳鑫晟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木工车间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47号

 

舞阳鑫晟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所:舞阳县张家港路东段

 

本机关于2020417日对舞阳鑫晟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废弃木条、废纸)乱堆乱放,没有进入固体废物暂存间安全分类存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48号

 

舞阳县房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所:舞阳县张家港路东段南侧

 

本机关于2020514日对舞阳县房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承建的舞阳首府小区建设项目未采取有效减少废气排放措施,露天喷涂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49号

 

舞阳县铭达汽车维修店:

经营场所:舞阳县张家港路与深圳路交叉口向东路北

 

本机关于2020523日对舞阳县铭达汽车维修店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汽车维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贰仟肆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50号

 

舞阳县上进木业场:

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侯集镇井庄村12号

 

本机关于2020424日对舞阳县上进木业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木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壹万贰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51号

 

漯河森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舞阳县北舞渡镇尚庄村1组5号

 

本机关于2020425日对漯河森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产生的固体废物未采取有效的“三防”措施,随意倾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52号

 

舞阳县诚信老榆木家具厂:

经营场所:舞阳县北舞渡镇开发路东段路南

 

本机关于202057日对舞阳县诚信老榆木家具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家具生产项目工艺发生改变(新增喷漆工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壹万零伍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