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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01号

 

漯河市隆盛达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89154217H

法定代表人:孙洋钢

住所:漯河市堰襄大道侯集工业园

本机关于20191115日对漯河市隆盛达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新增饼干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02号

 

王伟增(沙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侯集乡侯集村8号

本机关于20191214日对王伟增(沙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侯集镇东莲花村建设的沙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问题交办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03号

 

李俊伟(沙场):

住址:河南省叶县马庄乡水郭村二组

本机关于20191214日对李俊伟(沙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侯集镇闫刘村西建设的沙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问题交办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04号

 

周钱钱(沙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侯集乡河北街村100号

本机关于20191214日对周钱钱(沙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侯集镇闫刘村西建设的沙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问题交办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06号

 

连伟伟(沙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莲花镇韩寨243号

本机关于20191210日对连伟伟(沙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孟寨镇下澧村北建设的沙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07号

 

王小强(沙石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西蔡村60号

本机关于2020224日对王小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文峰乡大桥店村舞卸路北侧建设的沙石场院内露天堆放的沙子等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08号

 

舞阳县中轩箱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3599D2G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

经营场所:舞阳县章化乡智王村

本机关于202018日对舞阳县中轩箱包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箱包加工销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09号

 

李军超(彩钢瓦加工项目):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马村乡关西村138号

本机关于202038日对李军超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西环路南段路西建设的彩钢瓦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10号

 

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91968Q

法定代表人:顾建辉

住所:海门市德胜镇德胜南路21号

本机关于20191223日对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承建的舞阳县北街汇鼎天下(坤都商业中心)改造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未在建设的专门场所安全分类存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