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19〕第91号
河南瑞弘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0952548385
法定代表人:苏克云
住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张家港路西段
本机关于2019年7月9日对河南瑞弘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2019年7月16日,我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19〕第70号),拟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于2019年7月16日向我局提出申辩理由。经局班子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