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罚决字〔2017〕第18号
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973744XK(7-4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振青
地址: 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
本机关于2017年4月7日对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承建的舞阳县东润水榭花都16号楼项目工程夜间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我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罚先告字【2017】)第17号)。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夜间施工;
2、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5月17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罚决字〔2017〕第19号
舞阳县竟搏家具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121602014308
经营者:张建坤
地址: 舞阳县文峰乡李楼村项庄
本机关于2017年4月17日对舞阳县竟搏家具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800套家具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增添喷漆工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喷漆工艺,拆除喷漆房;
2、处以贰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5月25日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罚决字〔2017〕第20号
河南万发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3XEFTR5P(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红伟
地址: 舞阳县北三环路东段南侧
本机关于2017年5月9日对河南万发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30万套木门及家具用品项目违反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6月5日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罚决字〔2017〕第21号
漯河市帝福木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0H5684U
法定代表人:张晓朋
地址: 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东段南侧
本机关于2017年6月1日对漯河市帝福木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2万套木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2、处以贰万壹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6月14日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罚决字〔2017〕第22号
漯河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492492543
法定代表人:黄亚琴
住 所: 舞泉镇张家港路与舞北路交叉口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0 日对漯河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东润新城项目夜间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夜间施工;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7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罚决字〔2017〕第23号
舞阳瑞鑫工艺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0WQYY49(1-1)
法定代表人:王喜英
住 所: 舞阳县青岛路北段东侧飞亚工业园六号厂房
本机关于2017年7月10 日对舞阳瑞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30万套教洗头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部门审查,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使用;
2、处以玖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