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罚决字〔2017〕第12号
河南金山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3X4MCU6B(1-1)
法定代表人:柴大光
地址: 舞阳县南环路中段
本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对河南金山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20万吨颗粒氯化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以陆万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4月24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罚决字〔2017〕第13号
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72188306R
法定代表人:汤顺利
地址: 舞阳县南环路中段
本机关于2017年4月24日对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氨味深度治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氨味深度治理项目建设;
2、处以肆仟伍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4月29日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罚决字〔2017〕第14号
舞阳县璐园彩钢复合板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121622696111
经营者:郭璐
地址: 舞阳县张家港路西段
本机关于2017年4月12日对舞阳县璐园彩钢复合板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彩钢复合板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5月8日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罚决字〔2017〕第15号
舞阳县喜联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1121NA000053X
负责人:王卓明
地址: 舞阳县舞泉镇小杨庄村
本机关于2017年3月8日对舞阳县喜联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及现场录像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17年3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罚先告字【2017】第0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应你单位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在舞阳县环保局三楼会议室公开进行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主持人和听证员合议对你单位及我局调查人员的质证证据采纳如下:1、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质证坑塘里的水有以前汇集的雨水予以采纳;2、案件调查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及现场录像认定“你单位将部分污水未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事实成立。我局合议决定: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违法事实属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罚先告字【2017】第08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及行政处罚听证报告等为证。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5月9日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罚决字〔2017〕第16号
河南维立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870991847
法定代表人:王 洋
住 所: 舞阳县产业集聚区青岛路南段路东
本机关于2017年4月12日对河南维立特化工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博晟环检字-2017040039);4、影像资料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罚先告字【2017】)第15号)。你单位4月27日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法制委员会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处以叁万贰仟玖佰陆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5月9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罚决字〔2017〕第17号
舞阳县联利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337223437Y
法定代表人:李智强
住 所: 舞阳县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本机关于2017年4月1日对舞阳县联利实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舞阳县)环境监测站分析结果报告单;4、影像资料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罚先告字【2017】)第14号)。你单位4月26日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法制委员会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处以壹万肆仟玖佰肆拾伍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