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人防办进驻窗口办理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    信息时间:2020-09-10     阅读次数:

  一、事项名称: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批准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和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战功能转换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申报材料:

  1.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批准申请表

  2.委托书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含经济技术指标)、地下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含CAD电子版)

  4.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平战转换预案(1套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资料原件一套

  5.经审核的地上施工图(建筑、结构)一套(含CAD电子版)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办事程序:

  (1)受理(1日):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4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3)决定(1日):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4)送达(1日):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法定办结时限:20天

  承诺办结时限:7天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事项名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事项类型:行政征收

  行使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于1998年7月24日审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施 行)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 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 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 第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 (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和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战功能转换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建设单位应当持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银行回执单)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办事程序: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20天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

  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1500元/㎡;

  收费计算依据:

  河 南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河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文件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河 南 省 大 数 据 管 理 局

  豫人防 〔2019 〕 80 号

  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

  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 (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数据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提高人防工程审批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依据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豫政办 〔2019 〕 38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含县城、重点镇)规划区 (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 6 级 (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

  (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县级 (含)以上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

  (三)县级 (含)以上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落实防护要求。其他单建地下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 6 级 (含)以上人防工程。

  二、以上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国家颁发新规定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凡与本通知配建标准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2019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