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一男子违反禁令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还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直以来,舞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公安机关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行严管态势,特别是在春节等节点上,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黄超文一直在岗在位,亲自带队督导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派出所更是加大了宣传和巡查力度,以确保生态环境和消防安全。

  然而在三令五申下,还是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月11日,大年除夕,舞阳县文峰乡一男子违反禁令燃放烟花爆竹,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11日晚6时,文峰乡七里村,突然响起了一阵鞭炮的轰鸣声。经乡镇干部和派出所民警排查,发现系村民李某在家中燃放鞭炮。民警依法传唤李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接受处罚。

  当晚,在派出所,李某如实的陈述了自己燃放鞭炮的违法行为,态度诚恳的承认了错误,并表示回村后将积极的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李某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漯河市全域继续禁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私自燃放、贩卖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受到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