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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工作举措
根据《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由挖掘道路申请单位与市政部门签订道路修复协议,工程结束后,申请单位组织施工队伍按修复协议约定的修复方案恢复道路及设施,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修复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报请市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移交管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由市部门委托第三方市政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