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土告〔202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舞阳县北外环及连接道路建设项目(二期)建设用地已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舞阳县北外环及连接道路建设项目(二期)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31日以豫政土〔2021〕737号文件批复,其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位于文峰乡郑庄村、戴庄村和辛安镇郝庄村、吴堂村、前李村、大邢村、大尹村。征收文峰乡郑庄村集体耕地3.6221公顷、其他农用地0.1333公顷;戴庄村集体耕地3.9025公顷、林地0.00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5公顷。征收辛安镇郝庄村集体耕地5.5552公顷、其他农用地0.4184公顷、建设用地0.1176公顷;吴堂村集体耕地5.2050公顷、其他农用地0.4054公顷、建设用地0.1393公顷;前李村集体耕地5.3175公顷、其他农用地0.1991公顷、建设用地1.1593公顷;大邢村集体耕地0.0619公顷;大尹村集体耕地0.7818公顷、其他农用地0.1113公顷。总面积27.1627公顷(其中耕地24.446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规定标准据实计算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公顷。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三)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新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文件执行,计62.85万元/公顷。
单位:公顷、万元 |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 | 补偿数额 | 青苗费 | 备注 | |
文峰乡郑庄村 | 3.7554 | 65.25 | 245.0399 | 6.5198 | ||
文峰乡戴庄村 | 3.9355 | 65.25 | 256.7914 | 7.0245 | ||
辛安镇郝庄村 | 6.0912 | 65.25 | 397.4508 | 9.9994 | ||
辛安镇吴堂村 | 5.7497 | 65.25 | 375.1679 | 9.3690 | ||
辛安镇前李村 | 6.6759 | 76.5 | 510.7064 | 9.5715 | ||
辛安镇大邢村 | 0.0619 | 76.5 | 4.7354 | 0.1114 | ||
辛安镇大尹村 | 0.8931 | 76.5 | 68.3222 | 1.4072 |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村(组)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涉及拆迁住宅的,由当地政府按拆迁安置方案,对拆迁户给予妥善安置。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19日
登记地点:舞阳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395-7222839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其登记内容以当地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