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 县北大街11号
邮编: 462400
电话: 0395—7122151
传真: 0395—712215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 00        冬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 30
信箱: fgj7122151@163.com 职务: 党支部书记 姓名: 刘保红
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行业宏观调控政策。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人员住房的责任。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市、县廉租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改革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商品房预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六)负责全县公有住房、个人建房和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落实房产政策,调处房产纠纷。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 职能 联系电话
内设机构
物业管理股

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屋修缮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旧房屋普查工作;负责全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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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股

承担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规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审查报批或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企业的资质并监督管理:负责房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管理、房产交易(转让、抵押、租赁、拍卖等)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公有住房管理、个人建房和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落实房产政策,调处房产纠纷;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房产统计分析信息;承办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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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编制系统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住房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以及相关收益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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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和县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维护政令畅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及行政效能、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科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调查或配合驻在部门党组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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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本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任务;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县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提出本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战略的政策建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县住房保障和有关机关安居工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拟订和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住房货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年度标准。

  (三)负责筹集、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及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居民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其相关需求情况调查;拟订本县住房保障标准,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五)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储备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物收地、土地整理及前期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保障性住房自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会同物价等部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并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工程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七)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保障性住房的筹集、租售和后续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负责住房保障信访、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企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审核和备案;负责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审核;负责房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监督、处理房改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

  (九)负责全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相关部门住房保障信息网点工作。

  (十)负责职工房改档案、住房保障档案的建档和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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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1、负责对全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2、建立房屋维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统筹监管的原则,切实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3、规范和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负责维修资金的使用,划转审查,审核备案工作。
     4、认真履行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职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依法查处,追缴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5、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查询制度,严格履行专项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6、积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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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管理城市规划辖区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房屋易管理工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房地产中介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工作。
      2、对辖区内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外业测绘、制图、拍照、面积计算以及权属登记所需文字资料的采集。
      3、负责辖区内房屋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证书换证、验收工作。
      4、负责辖区内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和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工作。
      5、负责搞好房地产测绘成果资料、权属转移登记卷宗、变更登记卷宗、抵押登记卷宗、注销登记卷宗以及在房地产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归档。
      6、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工作。
      7、管理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面积审核及售后物业管理工作。
      8、宣传执行好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对办理房改手续的审核、发证、换证、交易、继承变更、住房补贴审核等工作。
      9、建立健全规范的房改房产权产籍档案、查阅、使用档案做到快、准、全,确保档案安全,杜绝档案遗失、受潮霉变、虫蛀等事故,做好各项统计资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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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大队(房屋鉴定中心)

(一)负责行使城市房地产预、销售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行使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行使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行使城市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行使城市房地产交易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行使城市房地产房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行使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行使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行使直管公房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行使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行使非住宅、包括房屋租赁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行使房地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提供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与咨询。(十四)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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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和租赁股

一、宣传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税收、劳动就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辖区内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员的动态情况。督促出租人和租住人员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出租人和租住人员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税务登记和暂住手续;

三、负责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反馈工作,做好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工作;

四、做好出租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的检查工作,督促出租人和租住人员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五、发现出租人和租住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处;

六、协助做好出租屋综合税、治安联防费和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征收工作;

七、协助做好辖区内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保护出租人和租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人和租住人员提供服务,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出租屋综合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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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队

一、认真贯彻执行《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做好房产测绘工作。
      二、负责对全县的房产面积测绘、面积计算工作,按期限及时绘制房产分幅图、分丘图和分户图。
      三、负责保管和利用有关技术图纸,整理和保管测量草图,并及时归档。四、对绘制的各类技术图纸成果及时输入计算机共享数据库。
      五、负责接待处理群众关于房产测绘和房屋面积计算的咨询和投诉。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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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依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和省、市、县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法规所规定的内容,监督检查依法转让、抵押、租赁等房产交易活动;

(3)负责全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4)对全县区域内房地产进行登记、办理变更、测绘、发证、验证和档案资料汇集等管理工作;

(5)代表政府向业主统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房屋他项权证;

(6)负责全县房产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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