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办理 | |||
姓 名: | *** | 写信时间: | 2018-08-21 12:30:30 |
类 别: | 咨询 | 状 态: | 已回复 |
承办单位: | |||
主 题: | 按豫人社[2018]21号文件应该重新核算报销的,该如何人办 | ||
内 容: | 2018年1月,因从自己从阶梯摔倒脑出血,在舞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迫于经济压力,于5月份出院;(现在有脑积水,需作进一步治疗);住院费用22万多,自付费用8万多。当时豫人社[2018]21号文件未印发,按该文件规定,应该重新核算报销,请问现在该如何办理?谢谢!(病人系 舞阳县保和乡大张村村民) | ||
处理意见: |
经调查,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8]21号)文件精神,2018年1月1日至文件印发前(2018年5月24日)农村贫困人口已发生的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费用,由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按本文件规定重新核算报销。请来信人前往县行政服务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开设的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窗口,进行重新核算报销。 具体办理人:张 鹏 联系电话:13273070773 责 任 人:郭新召 联系电话:13607651568 回复时间:2018年8月27日 |